房县城关镇建筑公司

***与房县城关镇建筑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325执恢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房县城关镇建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东城门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吴启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房县城关镇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房县城关镇建筑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房县城关镇建筑公司在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房县城关镇建筑公司在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43中的存款160000元。此款直接划入房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账号:18×××97)。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尊玖
审判员  罗和武
审判员  余华礼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