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城关镇建筑公司

***与房县城关镇建筑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325执恢17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房县城关镇建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东城门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房县城关镇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房县城关镇建筑公司在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房县城关镇建筑公司在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43中的存款,冻结限额16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