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城关镇建筑公司

***与房县城关镇建筑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325执恢1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房县城关镇建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东城门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与房县城关镇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房县城关镇建筑公司在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43中的存160000元,现因案件款划拨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房县城关镇建筑公司在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43中的存款1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