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13民初2033号
原告:大连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70号1单元17层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连嘉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吴家屯机场(大连金发地天顺钢材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AM8-88#、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嘉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利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