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2民初2007号
原告:大连***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虹园45-9。
法定代表人:刘德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吉昌,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城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贻勇,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远立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凤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