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廊坊市鑫大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22850号 原告:廊坊市鑫大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万***指挥营村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廊坊市鑫大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廊坊市鑫大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鑫大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鑫大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3元,由原告廊坊市鑫大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