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1民初4737号 原告:**,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810046532。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宾市翠屏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21101030。 原告**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