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宜宾户合合同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9民初760号 原告:宜宾户合合同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夏溪乡城镇52-1(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宾户合合同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原告宜宾户合合同履约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户合合同履约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