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10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昌吉州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友联巷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697847104H
法定代表人:马建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健康东路君悦海棠B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昌吉州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昌吉州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880,000元;二、驳回原告昌吉州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唐青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有存款1,189.5元,本案已划拨1,189.5元,此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保险机构、证券机构、工商部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三、前往昌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权登记情况,经核查被执行人***名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中江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不动产登记情况,经反馈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昌吉市29区2丘29栋1单元-1层101室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从2022年2月28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五、经执行案件流程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新疆法院系统共有未结执行案件10件;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金额880,000元,已执行到位1,189.5元,本案债权尚余878,810.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刘 玉 超
审 判 员 秦 明
审 判 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 小 雪
书 记 员 刘 政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