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州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301民初3948号
原告:昌吉州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友联巷17号(36区8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昌吉市长宁南路佳弘大厦1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州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吉州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3日以庭外自行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州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州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292元,由原告昌吉州腾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