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嘉宝莉涂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朗艺木业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发达物资有限公司、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11民初1729号
原告杭州富阳朗艺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艺公司)与被告杭州萧山发达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达公司)、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宝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朗艺公司以被告发达公司提供的油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解除部分购销协议并返还货款429202元,该主张的事由已被生效的(2018)浙0109民初11287号、(2019)浙01民终71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由所否定。在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原告朗艺公司尚需支付被告发达公司尚欠货款的前提下,原告朗艺公司提出上述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富阳朗艺木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38元,减半收取3869元,由原告杭州富阳朗艺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富阳朗艺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贤祥
代书记员 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