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市振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191执1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东开发区湘江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289224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卫市振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金鑫工业园区中卫市振发沙漠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综合用房1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607835XY。
法定代表人:查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卫市振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卫市振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房产、车辆、工商、保险收益等部门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被执行人中卫市振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已向其履行47500元。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额为47500元、案件受理费619元、保全费595元及迟延利息,现已执行4750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数额为案件受理费619元、保全费595元及迟延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