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2民初445号
原告: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东开发区湘江道2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辉,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玲。
被告:左权永兴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龙泉乡丈八村。
法定代表人:冯京波,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权永兴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春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