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1195号
原告: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2892243F。
法定代表人:张旭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沧州威森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冯家口镇大树金村,统一信用代码:91130927MAODAW7EXM。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威森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进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赫暄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