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50079号

原告: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东开发区湘江道2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玲,女,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石家庄市东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义,男,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石家庄市东开发区。

被告: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六街17号6708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建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806元、公告费260元,原告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姜琨琨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 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