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苏机波纹管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沈阳苏机波纹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辽0111民初4015号
原告沈阳苏机波纹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 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苏机波纹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2元,减半收取计12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爽
书记员  吴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