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执恢84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云峰路**展润商务大厦5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930657。
法定代表人:汤争。
被执行人:深圳市玛特美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新田村望桐路**大望精鼎文化创意产业园**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938526。
法定代表人:官海玲。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玛特美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168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3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粤03执4号。后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粤03执恢43号、(2020)粤03执恢474号。现本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
在之前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1万元,并交纳执行费1976元。
恢复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华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向其支付款项2.5万元,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本次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在之前执行中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深圳市玛特美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控制措施;
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1688号裁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俊斌
审判员 刘 轶
审判员 胡小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