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佰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厦门佰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6民初7165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厦门佰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中路16号第五层512室。
法定代表人:尤天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妹,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红与被告***、厦门佰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王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