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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厦门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503民初7849号 原告:泉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泉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厦门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某乙公司、***、***立即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材料款人民币187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7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有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二、判令某乙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某乙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陆续向某甲公司购买工程建材。某甲公司履行供货义务,但某乙公司、***、***迟迟未支付工程材料款。某甲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找某乙公司、***、***结算,***出具工程材料结算单交由某甲公司收执,确认截止2021年3月19日某乙公司、***、***尚欠某甲公司货款18746元。后某甲公司多次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材料款,但某乙公司、***、***均未支付。 某乙公司辩称,一、本案某乙公司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诉讼主体错误,应当依法驳回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的起诉。某乙公司不知悉、也不清楚某甲公司所述的《工程材料结算单》,《工程材料结算单》也没有某乙公司的盖章确认,***也不是某乙公司授权的负责人,其不能也无权代表某乙公司,《工程材料结算单》与某乙公司无关,在无其他证据足以证明***签订《工程材料结算单》系代表某乙公司的情形下,某甲公司诉请某乙公司支付货款,应不予支持。二、某甲公司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应当依法驳回某甲公司的起诉。1、***并不是某甲公司的员工,也没有某甲公司的授权,***签署《工程材料结算单》并不是代表某甲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代表某甲公司签署《工程材料结算单》,该《工程材料结算单》与某甲公司无关。2、本案某甲公司提供的起诉状落款处加盖了某甲公司印章及***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人名章,即便仅是为了配合办款,双方需签订合同并加盖双方公司合同章或公章,侧面印证了某甲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商事主体,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是有规范程序,然,本案《工程材料结算单》并没有加盖某甲公司印章,在无其他证据足以证明***签订《工程材料结算单》系代表某甲公司的情形下,某甲公司作为原告诉请支付货款,应不予支持,应驳回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三、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并不存在实际真实交易,某甲公司也没有实际供货水泥、标砖等工程建材材料给某乙公司,应当依法驳回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1、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没有签订工程建材材料购销合同,也没有授权相关人员向某甲公司购买工程建材材料,某甲公司也从来没有与某乙公司沟通、商谈工程建材购销事宜,也没有向某乙公司催收过货款款项,双方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2、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没有签订工程建材材料购销合同,也没有授权相关人员向某甲公司购买工程建材材料及办理结算,在事先没有签订购销合同事先约定或经书面授权的情形下,案涉《工程材料结算单》径直约定“本结算单在未加盖公章的前提下,经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确认签字生效,具备债权纠纷的法律效应”显然有别于常理,也是无效的约定,案涉《工程材料结算单》对某乙公司没有任何法律效力。3、案涉《工程材料结算单》材料名称明细及金额等内容并没有***和***的确认,《工程材料结算单》缺乏整体性和统一性,***和***没有对案涉《工程材料结算单》材料名称明细及金额等内容进行确认。4、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并不存在实际真实交易,某甲公司也没有实际供货水泥、标砖等工程建材材料给某乙公司,某甲公司也没有提供工程建材材料送货单及签收单、运输单等证据材料证明实际供货水泥、标砖等工程建材材料,实际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和显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存在实际真实交易,某甲公司实际供货了水泥、标砖等工程建材材料。5、某甲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企业年报显示,某甲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社保信息人员人数为零,从业人数虽然为不公示,可以合理推断从业人数为零,从某甲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企业年报可以判定,某甲公司实际并没有发生公司经营业务,也没有案涉水泥、标砖等工程建材材料进项材料,***也不是某甲公司的员工,某甲公司也没有向某乙公司开具任何材料发票,某甲公司也没有实际供货水泥、标砖等工程建材材料。 ***、***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9日,***与***签订一份《工程材料结算单》,载明就金茂阳光城檀悦二期三期改造项目,自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1月12日期间采购水泥、标砖、石子、沙等工程材料,共计18746元。该结算单上首页购料单位处载明为某乙公司,供料单位载明为某甲公司;末页甲方某乙公司处仅有***签名,未加盖某乙公司公章;乙方某甲公司处仅有***签名,未加盖某甲公司公章。庭审中,某甲公司陈述***系其公司监事。某甲公司自认其公司从未确认过***、***的身份。 本院认为,关于发生本案买卖行为的主体的认定问题,某甲公司主张系某乙公司、***、***共同向其公司购买工程材料,但其仅提供由***签名的《工程材料结算单》,未能进一步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与某乙公司、***之间的关系或某乙公司、***与***存在共同购买工程材料的意思表示,而某乙公司对该结算单又不予认可,故对某甲公司上述主张不予采信。本院认定与某甲公司存在买卖关系的主体仅为***。现未有证据证明***已支付该笔货款,故***应支付给某甲公司货款18746元。某甲公司还主张应以187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故***应支付前述逾期付款违约金给某甲公司。某甲公司诉请某乙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746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泉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6元,由***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如违反本条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页: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须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未按时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确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执行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可立即对相关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执行财产、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