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佰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厦门佰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6民初7165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厦门佰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中路16号第五层5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佰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