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523执恢272号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太白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波,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自兴街10-6号自兴小区4栋4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帅,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黑0523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宝清县宝清镇金色大道A区42号商铺(产权证号:第0002330号)、B区32号商铺(产权证号:第0002336号)、A区25号商铺(产权证号:第0002324号)、A区41号商铺(产权证号:第0002331号)。
查封期间三年,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负责看管,不得擅自处分、转移、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贵臣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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