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523执2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太白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波,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自兴街10-6号自兴小区4栋4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帅,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黑0523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铺六处的查封(产权证号:宝清县不动产权第0002330号、第0002336号、第0005780号、第0005781号、第0005782号、第0005775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贵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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