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382执恢48号
***、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2017)黑0382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4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提取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密山海关的到期债权60000元(其中包含工程款4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825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2017)黑0382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175元已由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2017)黑0382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密山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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