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黑05**执恢18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太白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本院在执行***与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宝清县宝清镇金色大道人防工程五户商服房屋,经两次网络拍卖流拍后,2020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二拍流拍价格接收五户商服以物抵债1400480元。因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被查封财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502执恢18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在本案终结执行期间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未在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焕玉
审判员  李桂杰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