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502执监1号
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号23050619670913044X,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230902196501050615,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本院在执行***与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年5月10日作出的(2018)黑0502执6号之五执行裁定:一、将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宝清县宝清镇金色大道商铺B020厅,产权号90050323;B024厅,产权号90050321;B037厅,产权号90050313按照双方协商价格143903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申请执行人***申请与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所有执行款项。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的(2018)黑0502执6号结案通知: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7)黑0502民终7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执行协商和解,并同意此案结案,故该案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销(2018)黑0502执6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和(2018)黑0502执6号结案通知书。
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本院作出的(2018)黑0502执6号之五执行裁定、(2018)黑0502执6号结案通知确有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作出的(2018)黑0502执6号之五执行裁定和(2018)黑0502执6号结案通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伟东
审判员  刘 君
审判员  秦海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晓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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