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502执2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502执2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焕玉
审判员 王广智
审判员 李桂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轩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