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财保5号
申请人:南京海清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双龙街2号2号楼107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路70号院5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海清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65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1年12月1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海清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十六万五千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一千三百四十五元,由南京海清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许广会
审判员梁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