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4民初352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告: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路70号院5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401639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芷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