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4民初352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告: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路70号院5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401639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芷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