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7829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05363359XA,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210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成,北京京卫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401639B,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路70号院5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90元,减半收取5895元,由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