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民终1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园川里5-6-303。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园川里5-6-303。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路70号院5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七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亿美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8幢A1-26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亿美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4)津0104民初15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4)津0104民初155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各负担4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