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8民初2904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女,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