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12098号
原告:北京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