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重工有限公司

凯盛重工有限公司、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24执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凯盛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化民。
被执行人: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凯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晋1024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货款205000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凯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凯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晋1024执23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太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