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24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凯盛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化民。
被执行人: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执行凯盛重工有限公司与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21)晋1024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及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8900.33元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太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