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4182号
申请执行人凯盛重工有限公司,单位住址安徽省淮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1072444Y。
法定代表人:张洪天,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单位住址,贵州省盘州市电信大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89781173J。
法定代表人:徐文发,系该公司执行事长。
凯盛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年7月16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81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78296.14元,案件受理费3487元,本案执行费5574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
经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涉案较多账户余额不足百元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名下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
被执行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名下房产、车辆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制定了还款计划,优先支付涉民生类案件,待涉民生类案件处理完毕后再对其他案件进行分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瞿 浩
审 判 员 杨世刚
审 判 员 陈江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包 润
书 记 员 唐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