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370号
申请人:凯盛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化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凯盛重工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4527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2425.61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个,冻结时账户实际控制金额共计110377.52元。以上银行冻结期限自2023年3月16日至2024年3月1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452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