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04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凯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1072444Y。
法定代表人:江化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
本院在执行凯盛重工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向本院报告。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对该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等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认可本院执行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雷
审 判 员 王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