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电力物资工程总公司

***与阳城县电力物资工程总公司、原晓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522民初1903号
原告:***。
被告:阳城县电力物资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原晓东,曾用名原小板。
原告***与被告阳城县电力物资工程总公司、原晓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上官先锋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