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7民初406号
原告:***,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1819。
被告:陕西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建平,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 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文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贺 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