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7民初406

原告:***,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1819

被告:陕西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建平,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72日立案。原告***于20208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 元,由原告***负担。

 

      李文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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