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陕西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7650-1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XX月XX日出生,高中文化,湖北省阳新县人,现住湖北省阳新县白沙镇 背辰村六房组1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2XXXX310202834。
    被告陕西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5654286B。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座XX层XX室。
被告:***,男,汉族,1965年XX月XX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榆林市人,现住榆林市佳县XX镇XX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502105413。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X路XX号
    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022 
原告***与被告陕西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我院于2019年12月3日向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中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郑州市XX路XX号,该地区属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湖北裕源路桥建设投资工程有限公司系原告石浴津自然人独资注册的公司,湖北裕源路桥建设投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延延高速公路第L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现湖北裕源路桥建设投资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湖北裕源路桥建设投资工程有限公司系该XX路XX号隧道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现***作为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起诉讼,以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当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工程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境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专属管辖,我院具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