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民终5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豪,陕西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钢琴,陕西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史楠楠,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7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应对相关事实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76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21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晓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玉玉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但 勇
书 记 员 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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