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洋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3民初1970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3月15日,汉族,住陕西省洋县谢村镇下溢水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612323197203156311。
被告:陕西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A10座14层2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5654286B。
法定代表人:董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 娜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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