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3民初1795号
原告:济南东测试验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济南时代试金试验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济南东测试验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时代试金试验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济南东测试验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时代试金试验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济南东测试验机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东测试验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由济南东测试验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侯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