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4民初3461号
原告:济南东测试验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国,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端,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东测试验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济南东测试验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东测试验机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东测试验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14元,减半收取计8457元,由原告济南东测试验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