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3民初351号
原告:烟台荣晟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31036990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莱州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4097448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烟台荣晟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烟台荣晟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荣晟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荣晟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0.28元,减半收取2820.48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共计4840.48元,均由原告烟台荣晟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