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金冠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莱州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民初5952号
原告:山东金冠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光州东路4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3261272988。
法定代表人:陈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杨,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莱州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文昌北路48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409744848。
法定代表人:曲云涛,经理。
原告山东金冠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金冠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冠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冠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9元,减半收取计3329.50元,诉讼保全费2370元,由原告山东金冠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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