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11民初5351号
原告:徐州安亿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华隆财富大厦1幢1单元1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勇,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湖智慧谷智德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占德响。
原告徐州安亿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安亿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安亿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安亿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10元,减半收取4405元,保全费3025元,合计7430元,由原告徐州安亿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