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1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普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外沙村村委会办公楼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领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领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淮安市新宏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35号中鑫上城C16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南京普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淮安市新宏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2民初9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一审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独任审理,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经征求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同意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普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普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普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南京普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