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古黄河生态民谷园与童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5-07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河民初字第0182号
原告淮安市古黄河生态民俗园。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汤海洋,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玲,女,汉族,1942年10月20日生,(原教育学院西侧)。
委托代理人金伟,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能,系被告儿子,男,汉族,1974年9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古黄河生态民俗园诉被告童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古黄河生态民俗园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古黄河生态民俗园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古黄河生态民俗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淮安市古黄河生态民俗园负担。
代理审判员潘雷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