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锦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浙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执13097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
被执行人浙江锦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经济开发区牡丹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应方亮。
被执行人浙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芝英二期工业功能分区群帮路7号。
法定代表人应美珍。
被执行人应方亮,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胡春红,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应美珍,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永康市。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锦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2民初94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锦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归还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59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锦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锦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锦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锦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锦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锦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2执130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傅 裕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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